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
章 程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木地板行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的下属机构,是由中国地板行业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教学科研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协会的宗旨是及时传达政府的意图,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全国地板行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间的和谐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品牌建设,加强国内外行业间交流合作,促进技术进步,致使全国地板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上述的宗旨指导下,为适应木地板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在国资委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市场,促进中国地板流通由量的扩展向质的提高,健康有序的发展,本专业委员会荟萃四十多名专家,自2001年以来,连续七年在3.15期间推出“全国30家实木地板企业地板质量、售后服务双承诺活动”。此项活动旨在不断促进企业提高木地板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形象,发展名牌战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中消协有关领导参加了活动并给予高度评价。为了规范木地板市场、开展行业自律,本专业委员会除了积极配合国家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国家工商局12345投诉热线工作外,还分别在北京、上海、济南、重庆、宁波组织专人设立了协会咨询投诉热线,为消费者和企业服务,基本做到有问必答,有投诉就采用软着陆解决。2002年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实木地板面层铺设验收规范》和《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验收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经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并在2006年又先后制定行业相关的其它标准,随后委员会先后在各地与劳动部联合举办铺设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联合举办地板工程监理培训班,除此之外并积极推动《实木地板技术条件》、《实木地板检验和实验方法》、《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中国主要进口材名称》等标准的贯彻,对规范木材与地板流通行业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此同时,还先后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协调行业贸易活动。
收集与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同时积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公益活动与其它活动,为推动行业发展发挥了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为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以木地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主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结合起来的跨部门,非营利的 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忠实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加强行业自律,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努力推动木地板行业及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会员单位的组织、协调、指导、交流和服务工作,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企业制定本行业的行规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木地板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向会员企业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合法权益。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本行业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于制定和修订地板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进行业质量管理。
(四) 拓展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国内外经济、地板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咨询,开展行业有关情况交流座谈、研讨。
(五) 协助会员单位搞好人才引进,员工招聘与培训等工作
(六) 协调与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调解咨询服务工作。
(七) 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单位的重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八) 组织出国考察、培训、接待国内外同行采访、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和国内外展览等企业有关活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及其它团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意愿
(三) 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产品达国家标准并有国家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四) 在木地板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核实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三) 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与铜牌(大小各一块)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与优惠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 免费获得本会的刊物、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 要求协会对企业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及监督权
(六) 要求协会出面帮助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和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
(七) 举报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与铜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主任会议行使其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委员会主任会议聘任,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审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报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审定
(二) 确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 听取和审查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根据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的提名,选举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 审议专业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撤销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的产生与职责:
(一) 主任、副主任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 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 提出修订专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4. 向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5. 按入会程序审议通过入会、退会及除名。
6. 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二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企业资助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其财务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财务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财务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或常务主任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